《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

发布时间:2018-11-06 08:00 来源:邵阳文明网 作者:吴珺 编辑:彭佩瑜

市区城南公园(资料图)

双清公园(资料图)

邵阳文明网11月5日讯(记者 吴珺) 11月3日,记者从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,《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这将是邵阳市继《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》后施行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。

据悉,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、5月30日、7月31日对该《条例》进行了三次审议。期间,在《邵阳日报》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,向各县(市、区)人大常委会、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,邀请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无党派人士等召开座谈会,举办立法听证会、专家论证会、立法评估会,广泛征求意见建议。此后根据审议意见和收集的建议,对《条例》进行了修改完善。接下来,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、《湖南省地方立法工作条例》和《邵阳市地方立法工作规程》的有关要求,在《邵阳日报》、市人大网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全文公布,进一步细化有关职能部门在《条例》颁布实施中的具体责任,并做好《条例》实施前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事项及出台相关配套规定。

西苑公园(资料图)

以前对于个别市民砍伐、损毁树木,以及在两树间栓绳挂所售衣物等损坏绿地的行为,我市一直没有明确的罚款处罚规定。即将施行的《条例》首次从地方法规的高度明确相关禁止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其中,对于擅自砍伐、毁损树木,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赔偿损失。对于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,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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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》明确,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包括:

(一)践踏花草、攀折树枝、采摘花果、剪取种条、采挖种苗;

(二)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悬挂物体;

(三)在城市绿地内焚烧物品,倾倒垃圾、堆放杂物,排放有毒有害物质,采石取土,开垦种植;

(四)挖根剥皮,浇灌损害性液体,用水泥、沥青等硬化树穴;

(五)破坏树木支架、绿化带栏杆、绿篱、花坛、建筑小品;

(六)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,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;

(七)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。


责任编辑:彭佩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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